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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为加强分支机构的管理,保障协会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依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是协会的职能机构[包括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广州4A整合营销传播委员会、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全媒体委员会、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交通广告专业委员会、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数字营销分会、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影视广告专业委员会、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户外广告分会、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广告学术委员会、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智作委员会、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大学生品牌建设与创新创意指导委员会(截至目前)]。各分支机构在会长、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单独制定章程,不得对外签署经济合同、合作协议以及任何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协会授权分支机构签署或协会代其签署的对外合作文件方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分支机构行文和开展活动原则上必须使用全称,经协会授权可使用规范简称落款,使用时应当遵循协会指导原则(视实际情况按协会作指导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等)使用。


第五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在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授权下发展会员,认真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分支机构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职能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和工作;在业务范围内发展会员;

(二)积极参与和支持协会工作,反映本专业的情况和诉求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三)按分支机构工作条例开展工作;

(四)调查产业与市场的发展动态和趋势,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行业统计及分析、标准制定、诚信体系建设、品牌培育、会展及对外交流等相关活动;

(五)发展同相关组织及同行协会的友好往来等;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七)承办协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七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住场所所和与分支机构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分支机构应设立秘书处;

(五)分支机构的设置根据本行业发展的需要,由优势企事业单位和有影响力个人牵头组成筹备组并提出设立申请,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由在行业中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主要领导、专家、知名人士出任,由筹备组推举,经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秘书处审核,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形成会议纪要,保存原始资料,报秘书处备案。秘书处对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推荐或建议权。

(六)分支机构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八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向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二)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三)详尽工作条例;

(四)筹备组会议纪要;

(五)筹委会名单。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对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进行初审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或客观情况变化对分支机构进行调整合并。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应向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支机构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协商决议;

(二)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新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证明。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因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终止或管理运行出现严重问题的,由协会秘书处向协会会长、理事会提出报告,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做出注销分支机构的决议。

分支机构在管理和运行中应注意规避以下行为:

(一)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并开展活动;

(二)滥发证书、滥盖印章;

(三)超出协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四)未经批准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五)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违反涉外活动规定;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的行为。


第四章   分支机构组织制度和活动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设第一负责人(主席/分会会长/主任委员)一名,秘书长一名,主要负责人(执委/副会长/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分支机构第一负责人原则上不同时担任协会其他分支机构第一负责人。分支机构工作由第一负责人(主席/分会会长/主任委员)主持,重大事项应提交机构领导层、全体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第一负责人(主席/分会会长/主任委员)任期按其工作条例执行[每届最长任期不超过4年,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临近年龄当选者,任期自换届起至届满为止)]。到届由协会秘书处在与分支机构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经会长会议审议决定。分支机构换届后需将印章及文件资料移交至新一届秘书处归档。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依照《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并结合本行业、本专业的实际制定《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xx工作条例》,经本机构民主审议通过、报协会备案同意后实施,用于指导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分支机构在次年1月31日前须向秘书处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分支机构出版的刊物和冠以分支机构名义的刊物,以及分支机构设立的网站等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报协会备案。分支机构秘书处须有专人负责与协会秘书处保持工作联系和信息报送。召开会员大会等重要活动须事先报备协会,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会议纪要报送协会。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公章向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申请统一刻制,并由分支机构秘书处专人负责保管,严格按照印章管理规定和使用程序用印。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以单位会员名义加入境外民间组织、应邀参加国际性和港、澳、台地区会议、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等活动,需提前上报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由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报有关部门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分支机构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实施第一负责人(主席/分会会长/主任委员)负责制。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其收入全部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协会按各分支机构收支进行专项核算。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在工作中,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协会分支机构经费支出范围:分支机构办公日常开支,在其业务范围内的书刊、资料出版和会议经费,开展调研活动以及为完成协会和有关部门委托交办任务所发生的开支。


第二十一条    各项开支由经办人整理原始单据后填写报销单据,按流程由分支机构第一负责人(主席/分会会长/主任委员)、秘书长、会长审核、签字,经协会财务部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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