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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公交广告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交通广告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维护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和正当利益,协调同业的利益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的交通广告行业是指在广州市从事公共交通运输车辆车身广告的车主、广告设计、广告发布和代理等企业的总称,本行业的会员企业都应遵守该自律公约。

第三条   倡议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消费者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四条   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交通广告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交专委会)的会员企业要严格遵守遵循公开、公平、诚实、守信和正当竞争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维护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第五条   广交专委会是由从事交通运输车辆车身广告企业家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是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负责组织本行业自律公约的制定、修改、发布实施并对自律公约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广交专委会各会员企业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广州市交通部门的各项规定,配合国家及地方工商部门的工作,严格控制医药、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的广告数量,积极落实国家广告的行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   广交专委会各会员企业应加强对营运公交车发布车身广告管理,保证车身广告内容合法、健康、新颖、美观,车容车貌完整、服务标志清晰,维护企业、行业良好形象。

第八条   广交专委会各会员企业自觉采用环保安全的贴纸、颜料等广告材料,响应国家绿色、节能、环保的政策,共同树立广州市交通广告专业委员会的形象,积极促进行业的发展。

第九条   广交专委会的会员企业要严格遵守行业行规、公平定价和诚信建设管理。本着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使用恶性竞争、低价违反市场定价规律、故意抹黑同行等不良竞争方式,否则应予以行业警告,重则抵制。


第三章   协会条款


第十条   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强化协会的职能。建立完善的行业制度规范,规范会员企业经营行为,协调会员企业友好关系,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第十一条   协会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协助与车管所沟通会员单位做好广告资料的存档工作以及广告发布的报备工作,并根据政府的相关政策及时作出落实和改进。

第十二条   协会集中收集和征求各广交专委会广告经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的诉求,提出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的方案。

第十三条   协会定期组织各会员企业开展相关政策法规、广告技术、广告人才等各类培训活动,帮助会员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促进行业发展。同时,根据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为各会员企业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和市场等咨询服务。


第四章   公约执行


第十四条   广交专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企业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协会反映意愿和要求。协会应当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行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协会积极组织各项活动,组团交流活动,对每年模范遵守行业自律公约,表现突出的会员进行表彰公布。

第十六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七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处理情况应按情节严重情况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由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交通广告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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