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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章程




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英文: GUANGZHOU ADVERTISING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 GZA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广州市广告行业经济组织自愿结成,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地方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代表和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团结全行业推动广告事业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文明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根据各专业活动范围不同为便于开展工作,设立十个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以法人登记证书载明地址为准住所变更的,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是本会的主要职能,本会紧密围绕职能开展业务工作。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维护广告市场经营秩序;

发挥政府与行业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广告管理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反映行业的意见和诉求;

(三)制定和执行行业自律规则;开展创建行业文明单位活动,提高行业的自律性和诚信度;

(四)面向会员开展广告专业培训和交流活动;推动学术理论研究;开展广告企业资质认定、从业人员职称评定工作,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五)维护会员正当权益;组织行业业务协作为行业和社会各界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积极宣传和推荐资质优秀的广告企业;编印行业资料和刊物;

(六)积极参与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广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条件、完善广告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须依法经过批准。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六)本会法人登记证书载明事项内容发生变化,应按规定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党建工作

第九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党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在本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第十条  若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党支部将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只设立单位会员,不设立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如有获奖情况则需要相应的证明文件;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会员证;

(五)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等负责人职务。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要求本会协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证。会员超过二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二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

(七)二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  非理(监)事会成员的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二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监事长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大会是由全体会员组成,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行业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八条  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七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第三十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年。理事会总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奇数。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广告、营销领域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会员;

(二)热心协会工作、有精力、有能力处理协会事务在组织与参加协会的活动中表现突出并作出成绩的会员;

(三)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的会员。

第三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特殊情况可书面委托单位其他负责人出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

(二)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会员的除名;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住所变更以及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书长,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九)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两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三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其身份应为中国 内地居民。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负责会员大会的年度工作汇报;

(三)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领导理事会工作;

(五)监督及落实协会的制度建设,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工作职责:

(一)积极推动协会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为协会发展出谋划策;

(二)协助会长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四十四条  秘书长实行聘任制,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等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行业协会秘书长与会长不得来自同一企业。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四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理事会成员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长领导监事会定期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九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项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章程规定,履行民主程序设立分支机构,规则、程序如下:

(一)按本会会员专业范畴不同,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通过后的具体方案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下设十个分支机构:广州市广告行业广州4A整合营销传播委员会、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直播电商专业委员会、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大学生品牌建设与创新创意指导委员会、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全媒体委员会、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交通广告专业委员会、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数字营销分会、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影视广告专业委员会、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户外广告分会、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广告学术委员会、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智作委员会。由于各分支机构的专业活动范围不同,为便于开展工作,具体工作实施开展按照各分支机构工作条例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五十四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五条  会员会费的标准如下:

(一)会长单位年度会费 20000 元;

(二)副会长、监事长单位年度会费 15000 元;

(三)理事、监事单位年度会费 6000 元;

(四)一般单位会员年度会费 3000 元。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五十八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六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五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法、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六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大会报告。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七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上一年的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六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十九条  本会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本会的相关信息和承诺服务内容向社会公布公开接受服务对象、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开的内容、方式和范围包括:

(一)社会团体财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本或展板,在单位相应的内设机构办公室以上墙张贴或悬挂的方式进行公开。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证书正本以及经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会费标准等相关信息的展板,在住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进行公开。

(三)本会登记基本信息及年度活动情况、工作报告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等的有关情况,在相关媒体或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须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十三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436日第届第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七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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